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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养老保险退休的相关问题

来源: 南昌12345 发布日期:2026-07-07 16:36:00 浏览量: 字体

一、缴纳社保(居民、市职工、灵活就业)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材料以及流程?

(一)市职工、灵活就业退休受理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性管理(技术)岗位人员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自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男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至63周岁、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至55周岁。

2.参保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含1995年9月30日前参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配套退休政策

自2030年1月1日起,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男职工60周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严禁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确定退休年龄。

受理时间:参保人身份证上的生日当月前往办理。

单位参保退休所需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公安部门核发,真实有效);

2.江西省社会保障卡(须开通金融功能)原件;

3.女性退休人员当月在单位参保的,单位经办人需前往业务前台领取《岗位文书》,由单位填写并盖好单位公章;

4.《南昌市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原件(窗口领取;本人填报,单位申报加盖公章);

5.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有档案人员需提供此项);

6.有《代理证》人员在退休当月持上述材料及《代理证》前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一楼5号-6号窗口办理退休业务;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官网首页相关下载中下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灵活就业参保退休所需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公安部门核发,真实有效);

2.江西省社会保障卡(须开通金融功能)原件;

3.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有档案人员需提供此项);

4.《南昌市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原件(窗口领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提交人事档案的,在退休当月申报;

2.申请人须在办理退休前缴清养老保险费用,且实缴到账,若已缴费,还未到账的,需要提供《完税证明》;

3.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业务须由单位经办人申报,个人申报需要单位出具的委托书;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申报办理,代办需提供退休人员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由于超期申报或未及时缴清费用造成相关待遇损失,南昌市社保中心将不予补发;

地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

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地铁1号线珠江路站,1号出口)

(二)居民养老退休: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提前1个月激活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并在到龄当月携带本人已激活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下申请办理。

参保人因个人原因未按时申领的,到龄次月至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期间养老金不予以补发待遇。

(二)居民养老退休: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提前1个月激活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并在到龄当月携带本人已激活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下申请办理。

参保人因个人原因未按时申领的,到龄次月至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期间养老金不予以补发待遇

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足十五年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2011年7月1日前)、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按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至满十五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一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一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人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身份条件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为"全民所有制及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招录或备案的固定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工种岗位及年限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8 年"的规定,同时根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认定书》。

(三)年龄条件

1.根据人社部规定,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要相应渐进式延迟。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男职工,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八周岁;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为四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周岁。

2. 职工选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不可同时适用弹性退休政策。

3. 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不选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或按规定执行弹性退休制度。

实行病残津贴政策

根据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第十四条规定,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此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25〕55 号)规定申领病残津贴,须符合的条件为:

1.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

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同时,赣人社字〔2025〕55号文件规定,2024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的,继续按我省规定领取病退或退职待遇,不得领取病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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