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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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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现就《南昌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5楼市民宗局办公室(邮编:33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csmzj @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

附件:1. 南昌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


南昌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及涉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确保全市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主动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及涉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及涉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职责的部门及公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及涉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在文化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等领域涉及宗教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非法宗教活动及涉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组织的,私自设立宗教活动点的;

(三)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

(四)未经批准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获取经济收益的;

(五)擅自举办跨区域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宗教活动的;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宣教或者邀请区域外、境外人员讲经、讲道、讲课等活动的;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走街串巷、进村入户及在公共场所非法传播宗教思想;在合法场所宣传宗教极端思想行为的;利用培训学校(班)、夏(冬)令营、游学、研学、营会、主日学、亲子活动等名义组织、招收、收留未成年人进行宗教学习或者宗教活动,向未成年人传教的;

(六)擅自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七)未经宗教、新闻出版部门审批,擅自编印、征订发行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网上"助印经书"、售卖"圣经童书"行为的;

(八)擅自从事网络非法传教的,或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宗教信息的,或者信息内容违反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

(九)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捐赠的、强迫摊派公民捐赠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十)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假冒或者雇佣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张贴二维码等骗取钱财或者其他借教敛财行为的;

(十一)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本市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者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的;

(十二)中国共产党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

(十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涉宗教因素的活动行为。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及涉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电话举报:110;83883569(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00);

(二)信件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红谷滩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511室);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鼓励、支持实名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及提供的线索,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举报的线索,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原则

第九条 举报线索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转有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民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对核查属实并查处的,视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提供非法活动、违法人员信息,经核实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经核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外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经核实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境外非法宗教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组织境内活动架构及骨干人员,经核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

(一)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宗案件进行奖励,平均分配资金;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受理时间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机关登记时间为准)。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兑现,并从有关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南昌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制定《办法》,是我市落实"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的具体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强大合力。

二、起草过程

今年下半年,对照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地区经验,着手起草《办法》初稿。期间,调研听取了部分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民宗部门、宗教界代表人士以及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建议,了解了部分县区类似工作开展情况。初稿形成后,先后两次征求了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民宗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后,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第二部分是举报内容。主要明确非法宗教活动及涉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三部分是举报方式。主要明确举报的途径和具体的方式方法。

第四部分是奖励标准和原则。主要明确奖励的金额等内容。

第五部分是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主要明确举报奖励申报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兑现,并从有关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六部分是附则。

南昌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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