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例,涵盖执法检查、责令改正、优化营商环境等执法场景。
案情简介:2026年1月4日,南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番茄种子,其标签标注的信息代码二维码无法追溯物流或销售信息。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验,涉案库存种子标签二维码扫码后,物流信息仅显示"全国物流",未标注加工批次及物流或销售信息,无法实现产品全程追溯,且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经营涉案小番茄种子货值35元。南昌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予以教育劝导,同步将种子标签标注违规线索移送生产商属地农业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法律适用: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七条及《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较少且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小,及时下架产品,采取了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措施,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在本机关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且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违反该两条法律规范行为均纳入《南昌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5年版)》,且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综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执法要点:南昌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编制《南昌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5年版)》,为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提供了纠错的机会。 区分"实质违法"与"形式瑕疵",对于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标签瑕疵、轻微的程序性违规,允许"首违不罚",避免"小错重罚",旨在优化营商环境。
本案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条法律法规,两条法律法规具有吸收关系,在客观上为实施一次违法行为,而非多次违法,且当事人两年内未有农业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不予处罚关于"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警示提醒:"免罚"不等于"免责",不予处罚不代表"不闻不问"。要落实好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或行政指导。做好"整改回头看"工作,引导规范经营,践行闭环管理,防止违法反弹。同时,"按图索骥"追查上游,将线索移交给种子生产商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查处,这种追根溯源的方式,能更有效地净化市场,从根源上打击违法行为,实现"全链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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