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常规行政执法案例,涵盖负面违规处置、规范执法标杆、依法履职典型等各类常规执法场景。
基本案情:2025年6月30日,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查实某公司组织主播开展在线网络表演活动,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立案并开展全面调查。经查实,该公司自2025年3月1日起,在未取得法定资质的前提下,擅自从事演员签约、网络表演组织、主播推广等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案件查办期间,该公司存在通过注销主体侥幸逃避行政处罚的迹象,执法部门第一时间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处罚信息互通、主体状态预警协作,及时有效实现部门协同。
2025年9月30日,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有效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落实便民服务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预先确认的指定邮箱完成电子送达,反复告知其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按期履行罚款缴纳义务,明晰逾期不缴将面临加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同时秉持柔性执法原则,主动指导企业合规整改,协助办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相关资质,督促企业依法转型。2025年10月17日,该公司足额缴纳全部罚款,案件办结。
法律适用:该公司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号3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较轻程度: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行政处罚。经核查无违法所得和演出器材,因此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要点:近年来,网络表演行业高速发展,直播经济成为文化消费新业态,但部分市场主体无资质开展经纪活动、借壳经营规避监管等乱象频发。结合2025年文化和旅游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新业态监管执法,是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执法部门通过明晰新业态监管边界,筑牢行业合规底线。本案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持证政策缓冲期届满后,江西省首例针对该类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结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震慑"无资质经营""借壳经营"等乱象,本案当事人试图借壳规避资质监管,经营模式较为特殊。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现场表演核查、平台资质核验、资金流水查证等方式,固定完整证据链,查清该公司无资质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全部违法事实。
警示提醒: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如唱歌、跳舞等)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平台)、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或者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均应认定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严禁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严禁直播宣扬淫秽色情的内容;严禁无证机构"挂靠"有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需合法持证经营,强化自审制度,合规健康发展。
执法部门要适配新领域执法需求,针对网络表演经纪行业经营模式特殊、资金认定复杂的特点,通过全链条取证,破解新领域执法事实认定、证据固定等痛点。同时,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构建闭环执法屏障。深化文旅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依托主体信息共享、注销预警阻断、处罚信息互认,有效破解"恶意注销逃罚""主体失联脱管"等执法难点,填补了新业态领域"主体退出监管"的制度短板,深化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践行柔性执法理念,平衡监管与产业发展是长久课题。兼顾网络表演新产业发展实际,遵循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原则,既严守法律底线、彰显执法权威,又主动帮扶企业整改办证、合规转型,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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