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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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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常规行政执法案例,涵盖负面违规处置、规范执法标杆、依法履职典型等各类常规执法场景。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6日,游客反映其参加的"遇见江西5天4晚"旅游团住宿标准与承诺不符。经查实,某旅行社委托网络账户招徕游客,承诺行程将安排准五星级、准四星级酒店。游客基于此承诺支付定金,双方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成立,实际行程却与招徕承诺严重不符。旅行社委托外省网推公司招徕游客,网推客服在招徕时虚构"准五星""准四星"住宿标准,且旅行社未对受托方宣传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亦未在收款后与游客确认承诺内容,导致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2025年11月18日,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罚款128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自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并进行了转型。

法律适用: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编号127)"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一般程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600元以上 12800 元以下罚款"予以行政处罚。在裁量档次内,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引发投诉及离团后果,以及事后多次被投诉并被通报等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罚款数额,做到过罚相当。

执法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通过网络推广渠道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违法核心在于:受托方网推客服为招徕游客,虚构"准五星"、"准四星"等模糊且不真实的住宿标准,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关键在于认定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归属。调查明确,网推客服使用了某旅行社的资质文件、行程、公章及收款码,其招徕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某旅行社承担。某旅行社"委托-管理"脱节,只重客源输送,未对受托方宣传内容履行审核监督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产生并引发纠纷,其过错明显。本案准确认定了"委托招徕"模式下旅行社的主体责任。

警示提醒:一是对旅游新业态营销模式监管具有示范意义。本案明确了旅行社通过第三方网络渠道招徕时,必须对受托方的宣传内容真实性负全责,压实了线上委托招徕行为中旅行社的主体责任,为查处类似"代运营"、"网推"违规行为提供了清晰路径。二是电子数据证据链形成完整闭环。本案以微信聊天记录为核心,有效固定了从资质展示、虚假承诺、支付定金到开具电子收据的全流程证据,清晰还原了线上缔约过程,证明了合同关系的建立及虚假宣传的存在,对办理网络招徕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三是准确界定了"过错"与"责任"关系。本案没有因虚假宣传由第三方作出而免除旅行社责任,而是深入剖析了旅行社"管理缺失"这一关键过错,论证了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体现了过责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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