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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昌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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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开发区社发局、教育中心(教文体中心)、经发局、财金局,湾里管理局卫健办、教体办、经发办、财政办:

《关于推进南昌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5年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昌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关于推进南昌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优质普惠、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思路,通过科学规划和资源整合,加快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 满足群众对托幼服务的便捷性、连贯性、普惠性需求。在幼儿园场地面积达到生均标准且满足3-6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并根据实际需求动态调整。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

1.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建托育服务设施。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有关要求,支持新建住宅小区"托幼一体化"同步配建,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按比例提高本区域配套幼儿园建设"百户比"指标,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

2.支持鼓励现有幼儿园开设托班。对于具备规划条件,适合扩建的幼儿园,在幼儿园场地面积达到生均标准且满足3-6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通过扩建的方式增设托班。2025年起已规划尚未建设的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原则上幼儿园班级与托班不少于6:1的比例扩建开设托班。

3.支持幼儿园拓展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就近与社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领办、合办托育点。支持多形式开办公办"托幼一体化"建设。

(二)加强指导与日常管理

1.科学制定具体方案。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摸清全市有条件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底数,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托位改造计划,分类分批推进实施。各县区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幼儿园托班建设计划。

2.指导完善办托手续。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教育、编办、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实施托位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依法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于本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后完善办托手续。幼儿园托班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促进落实办托规范。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协同做好"托幼一体化"的普惠认定、等级确认、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和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幼儿园托班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4.加强托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类型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三)强化政策支持

1.加强财政资金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时足额落实好幼儿园托班补助经费。幼儿园在原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或改建托班参照幼儿园新建扩建班级给予一定补助。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普惠性托班,参照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给予婴幼儿入托补助。

2.提高医育结合水平。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幼儿园托班开展医育结合签约,定期指派健康管理员到"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提供健康宣教、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预防、问题干预等专业服务,形成常态化入园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医育共同体,实现医育教融合发展,并指导托幼一体机构对周边、社区3周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逐步开展科学育儿指导。

3.健全托育人员保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托班保教人员队伍建设,将托育工作职业道德、托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纳入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员等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内容,提升托育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努力克服"托育幼教化倾向",尽可能满足婴幼儿家长对托育服务的高质量、个性化需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做好托班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审(评级)工作。

三、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提高对托育服务发展的认识,将"托幼一体化"工作与人口减量增长统筹考量。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对"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规划、统筹、指导和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实施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共同对辖区内"托幼一体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三)强化工作宣传。各县区要及时总结开展"托幼一体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成功经验,在区域范围内大力推广和宣传介绍。要扩大社会影响和家长认同度,形成开展"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重视托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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