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全市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南昌市人口结构、基金承受能力、护理服务资源分布等实际情况,市医保局代拟了《南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单位、企业以及广大群众了解《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提升《实施方案》社会知晓度,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我市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面临的基本市情,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已成为事关民生福祉、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补齐养老服务保障短板、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与照料负担的关键制度安排。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现实需要
我市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失能群体数量不断增加,长期照护需求刚性凸显,仅凭家庭力量已难以承载庞大的失能人员照护压力,"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民生难题日益突出,亟需建立专业化、制度化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破解家庭照护困境。
(二)补齐社会保障体系短板的必然要求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开支与疾病医疗费用,无法覆盖失能人员日常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帮扶等长期护理需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护有所保"的民生目标。
(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
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当下,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是践行"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生动实践。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护险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民生困局为目标,其推进成效直接检验政绩观的成色,更承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四)试点工作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经过十年探索实践,制度框架逐步完善,形成了稳定多元的筹资机制、规范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精准高效的待遇支付体系,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供我市借鉴使用。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6〕10号)
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
6.《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统筹城乡、待遇保障、管理服务、组织实施等五个部分,构建起"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主要目标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2026年底前先从保障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就业人员起步,2027年起探索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落地、人群全覆盖,建立起保障责任清晰、筹资结构合理、待遇适度公平、管理规范高效、服务便捷可及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满足失能人员基本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二)构建城乡统筹运行机制
实行市级统筹,执行待遇政策、基金管理、经办流程、定点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模式,基金统收统支、统筹调剂,落实国家基准费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筹资渠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位职工费率0.3%,单位和个人各负担0.15%,按月缴费,在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国家要求的基础上,从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6.8%中平移0.15%作为长护险单位缴费,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退休人员费率0.15%,由个人承担;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0.3%,个人与政府1:1分担,建制当年费率减半从0.15%起步,自第2年到第5年逐步平稳过渡到0.3%;18周岁以下人员随监护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按规定财政分类资助。
(三)规范待遇保障体系
保障对象为正常参保缴费、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服务方式分机构、社区、居家三类护理,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
在支付比例上:就业人员机构护理65%、社区护理70%、居家护理75%;未就业人员对应支付比例分别为45%、50%、55%。在支付限额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其中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基金支付限额就业人员分别为每人每天60元、50元、40元,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为每人每天55元、45元、35元;居家护理实行按服务时长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基金支付限额就业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1800元、1500元、1200元;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为每人每月1650元、1350元、1050元,社区护理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可按床日或服务时长确定支付标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共36项,其中生活照护20项,医疗护理16项)。
(四)建立管理服务机制
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评估费用个人和基金合理分担机制,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加强规范化管理与考核。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
强化基金支付管理,完善服务评价、费用管控及多元支付方式,实行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相关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五)组织实施
明确各单位职责,压实部门责任,协同做好长护险落地实施工作,同时明确《实施方案》实施时间,施行期间将结合上级政策调整适时修订完善。
四、政策亮点
(一)激活养老产业市场,形成链式发展效应
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保障失能老年群体所需的长期照护服务的费用支出,具有稳定的筹资来源,待遇给付可有效提高失能老人的基本养老服务消费能力,刺激社会养老照护服务需求,提升失能者购买照护服务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从而吸引更多照护机构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并有效降低服务机构的经营风险,能够有力地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带动护理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将显著提升失能人员对专业护理服务的需求,既为我市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又为本地护理就业市场注入强劲动力。同时,还可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大龄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三)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家庭负担
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切实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长护险制度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形成"社会韧性—消费稳定—经济可持续"的正向循环。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