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 "委托方")委托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受委托方")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权限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具体附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备忘录》。
二、委托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受委托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持有效执法证件执法;
(三)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自觉接受委托方和相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向委托方及相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受委托方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如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音像记录(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准确、完整记录,以实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5年7月8日至2027年7月7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方执法的,委托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5年7月15日


